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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是性变态吗?
离异后的王先生和李小姐谈恋爱已经一年多了,李小姐也是曾经有过失败婚姻经历的人。共同的不幸遭遇让双方都对婚姻生活持慎重态度,尽管双方对彼此都很满意,朋友们也觉得他们很合适,鼓动他们尽早结婚。但双方还是一致商定先同居一段时间看看,也算一种“试婚”吧。
同居生活期间,其它方面一切都很好。唯独在性生活时,李小姐的特殊要求让王先生不解和困惑,而且,李小姐坦诚,这也是她前一次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这个让王先生困惑和不解的问题是:在性生活时,李小姐总是要求王先生“殴打、虐待”她,而且,王先生发现,只有此时,李小姐才会有真正的性兴奋、性高潮出现。
此时,王先生才明白开始谈恋爱时,李小姐和他作出的“约定”的原因所在。当初,李小姐和王先生约定,如果某一方犯了小错误,如:约会迟到、忘记重要日子等情况时,要给对方小小的惩罚,如打PP等。当初王先生觉得这“小游戏”很有趣,也觉得李小姐很纯真可爱。每当自己给予经常约会迟到的李小姐“惩罚”的时候,看着她撒娇开心的面容,王先生更是疼爱有加。直到此刻,王先生终于明白了真正的原因。
王先生自小就受到严格的尊重女性的教育,一直认为打女人是无能、可耻的“低档男人”所为,现在在李小姐的要求下,开始尝试了在性交时的“殴打、虐待”行为,发觉自己也开始在这种行为中获得乐趣和别样的满足。
这让王先生很矛盾,也很困惑,除了这一点,李小姐是一个很理想的婚姻对象,自己很想和她重新组织家庭。但又担心这样的性生活方式会影响双方的身心健康。
目前,王先生最迫切想知道的是:李小姐是否性变态?这样的行为对她有什么负面影响?自己如果长期进行这种“虐待”行为是否也会变成“性变态、虐待狂”?
据统计,有部分女性愿意在性生活中扮演“被虐待者”的角色,也有不少的女性曾经有“被强暴”的性幻想。一定要强调的是,这只是一种“扮演”和“性角色幻想”,不是真正的被虐待和强暴。
性心理学家认为,这是由于长期以来,女性一直在性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,稍有主动表达性本能需求就容易被扣上“淫荡、下贱”的紧箍咒;所以,一些女性在性生活时,用“被动的受虐待者”的角色扮演能够“掩饰”自己性本能需求的“原罪”,从而减少自己的罪恶感。
从本质来说,这也是对性是“肮脏、下流”的压迫性“性教育”的一种反抗形式,从而能最大程度减少性的负面认识抑制,使女性在性生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放松,为更容易达到和享受性高潮创造条件。
可见,这并非什么“变态”,用“性游戏”、“性交角色扮演”来描述更合理和准确。当然,前提是双方满意扮演各自的角色并享受其中。
研究表明,愿意扮演“受虐待者”角色的女性都是来源于生活和谐美满的家庭,甚至可以用“温室的花朵”来形容她们。正由于她们没有真正体验过“被殴打、被虐待”的角色,所以她们才会用这种“被殴打、被虐待”的想象来释放自己的性本能。
而真正有过“被殴打、被虐待”的不幸女性,是不会接受这种“角色”扮演的。她们需要回避任何有可能触及她们不幸经历回忆的行为,这样的方式
让她们难以接受。
曾经有网友咨询,他的有“被虐待”需求的女朋友为了让他接受她,将在一色情网站上描述的一抗日女英雄被敌人拷打时“达到性高潮”来说服男方。 我第一反应是对此色情文章的作者
很是愤怒!他(她)污辱了我们的民族英雄;其次,要反复强调的是:性生活时的“受虐待者”只是一种角色扮演,只是在和心仪的性对象,“受到控制的虐待程度”才能激发女性的性兴奋、性高潮。 面对不共戴天的敌人,让人厌恶、憎恨的对象时,殴打就是殴打,虐待就是虐待,这是一种极为痛苦的伤害。
而且,女性受到过真正的殴打、虐待伤害后,她们会从此本能地拒绝一切有可能勾起她伤痛回忆的行为。在夫妻生活中,最伤害夫妻感情的就是家庭暴力。调查发现,夫妻打架对感情的伤害程度甚至大于婚外性行为,是双方感情的第一杀手。(见 中国性调查报告 )
认为“殴打、虐待”就可以带给女性性高潮的人已经“走火入魔”了,如果“虐待”是由女方厌恶的人实施;或者“殴打、虐待”超过了女方可以承受的程度,这就是不折不扣的犯罪,会带给女方极大的身心伤害。
所以,在这里要反复强调:性生活时的“虐待”只是一种角色“扮演”,绝对不是真正的虐待和施暴哦!
从性心理上来说,喜欢扮演“被虐待者”,经常有“被强暴幻想”的女性在潜意识中,有着对性激情的强烈渴望。除了表明女方身体健康状况良好,有旺盛的生命能量宣泄需求外,在某些时候,这也是性不满足的一个表现。
对于男性来说,“虐待者”的角色扮演很容易满足男性的“征服”、“侵占”的雄性欲望,达到一种原始的满足。
现在,回到王先生最关心的问题:李小姐是否性变态?这样的行为对她有什么负面影响?自己如果长期进行这种“虐待”行为是否也会变成“性变态、虐待狂”?
首先,这不是变态,这只是一种性生活时的一种“角色扮演”而已。这也是特定场合的角色扮演,不会影响人的正常生活。也没有人傻到将这种特定场合的角色扮演延伸到日常生活中
。
其次,如果习惯了这种角色扮演,这种性刺激、性反射方式就有可能习惯、固定下来。即一方需要“被虐待”才能性兴奋起来;而另一方也需要“施虐”才能达到性兴奋。此后,如果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选择性伴侣的话,对方未必有相同性趣的。这就有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从新作出性行为调节后才能达到性和谐。
当然,如果双方情投意合,愿意从此牵手一生,那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!
在这个世界上,性行为方式、方法是人类的绝对隐私,只要你们双方愿意并享受其中,谁又有权力说你们什么?